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业的十条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通过,现就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社会资源,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根据辖区内企业需要适时组织小型招聘、入企招聘活动,对各镇区(街道、社区)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和新上重大工业项目用工需要单独举办、报县人社部门备案的招聘活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县内招聘活动根据举办规模给予1000-3000元/场的补贴,县外省内招聘活动按照每家企业500元标准进行补贴,对第三方(包含劳务合作基地、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集体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等)为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和新上重大工业项目招聘人力资源或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和2000元/人的人力资源服务补贴,对当年组织30名以上外地人力资源来我县工业企业和新上重大工业项目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合作基地,对返乡人员首次在县内规上工业企业或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镇区、街道、社区)6.引导企业吸纳县内人力资源就业,对首次来我县工业企业或新上重大工业项目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目前仍在岗的省内非阜宁籍和外省籍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500元/人和1000元/人的探亲交通补贴,各镇区(街道、社区)为本地企业用工服务第一责任人,县人社部门要突出做好县内重点骨干企业、缺工30人以上企业和重大项目用工服务,将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群众就业工作纳入各镇区(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年终综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