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主要从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等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项目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即未在深圳市举办过的展会),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二)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二)支持标准如下:1.对经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1.组团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不得申请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