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第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八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三十九条省财政部门联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