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绩效评价工作,一、评价对象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和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依据国合基地和孵化中心依托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系统”填报的2021年、2022年年报数据情况,国合基地重点评价组织管理、渠道建设、业绩成效、合作模式、公共服务等内容,对于年报数据、相关佐证材料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国合基地、孵化中心,在绩效评价期间可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三、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排名在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国合基地和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国合载体”)为“优秀”,(一)对评价“优秀”的国合载体,(二)对评价“合格”的国合载体,(三)对评价“不合格”的国合载体,按有关规定取消省级国合载体资格,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国合载体,按有关规定取消省级国合载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