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农药)罚〔2023〕2号当事人:李*珍,当事人李*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发现当事人李*珍经营的农资产品(农药)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继功(杀虫双)规格:500毫升/瓶数量:78瓶10元/瓶780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农药)告〔2023〕2号),本机关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认定当事人之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上交所有违法经营农药,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