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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恩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宣恩县人民政府 | 2023-05-11
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三)对新创建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红色旅游景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经营主体,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四)对新创建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取得中级导游资格的县内执业导游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表彰的宣恩县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并对所属企业按每人每次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每条短视频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在省会城市机场、火车站、CBD的主流户外媒体投放宣恩旅游大型广告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1万元,奖励标准如下:1.全年累计组织游客10人以上(含10人)且不超过1万人(含1万人)的,2.全年累计组织游客1万人以上且不超过3万人(含3万人)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增加奖励1万元,单次组织境外游客在宣恩县域内游览至少两个经营性景区且住宿一晚的,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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