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21日,填埋井上游水质清澈,监测结果显示填埋井下游水质为CODcr227mg/L、氨氮61mg/L、总磷0.64mg/L,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有如下证据为证: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1日,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瓯)环罚告〔2023〕7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南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欢迎关注建瓯市政府微信公众号“建瓯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