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由创建主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七)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将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参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