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从5月至12月底,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惠及我省约16.8万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