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3-05-08
促进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工作,做好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工作,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遴选、培养和管理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工作,第九条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第十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第十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工作,(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第十六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第十八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三)满意度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情况,第二十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补助、奖励制度。

更多精选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2023-05-08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