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工作,做好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服务工作,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遴选、培养和管理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工作,第九条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第十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第十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工作,(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第十六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第十八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三)满意度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情况,第二十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补助、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