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第十三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第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