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新疆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疆质量奖的领导工作,第七条办公室负责新疆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新疆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工作,第八条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等工作,并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向社会公示,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新疆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第十四条新疆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第十五条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第二十二条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