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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草案)

咸阳市农业农村局 | 2023-05-06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荐本区域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三)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或获得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品牌,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咸阳境内的,(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记录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三)每年应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其品牌农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需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或产品,(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与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第十一条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第十三条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第十四条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品牌持有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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