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决定征收(使用)土地26.3434公顷,现将本次用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文件(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204号(三)批准时间:2023年3月31日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01地块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核定征收漳州市长泰区陈巷镇夫坊村水田0.0594公顷、旱地0.2564公顷、园地5.2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7公顷,武安镇积山村水田0.0224公顷、旱地0.1717公顷、园地5.267公顷、林地9.9853公顷、草地1.7528公顷、其他农用地0.3384公顷、水域0.036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2084公顷,核定使用长泰亭下国有林场国有园地1.666公顷、林地1.4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9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3.1350公顷,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夫坊村、积山村、亭下林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9.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4.5万元/公顷,该项目征地实施单位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用土地决定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