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第三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第七条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履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第四章奖励条件及程序第九条奖励措施(一)对于当年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三)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落地后两年内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