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