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农业系列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从事相关农业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从事相关农业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