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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泸溪县2023年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泸溪县人民政府 | 2023-05-05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泸溪县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创业人员,吸纳2人以上(不包括创业者本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吸纳5人以上(不包括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初创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规定申报创业补贴,三、创业补贴标准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场地租金补贴两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初次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评审合格的可按照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高于1万元/个、个体工商户不高于0.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可按照100元/个·月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三)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四、创业补贴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需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县,由各创业主体向泸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泸溪县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创业主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明材料: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登记就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脱贫户提供帮扶手册、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6、吸纳就业相关佐证材料:员工花名册、三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对账单)、与员工签订时间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申报场地租金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注明租金起止时间段);8.其他材料,(二)审核考察经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考察,五、申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一)申报审核期间,创业主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有明确证据证实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下文之日前已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三)使用零租金房产和自有房产创业的不享受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四)已经享受过各级人社部门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310”工程、创业领军企业等示范典型奖补扶持的,泸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5日附件1:泸溪县创业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评审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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