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第六条举办者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举办者向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出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的,举办人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年月日科技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教育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登记备案情况附件2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名称:工作地址:培训机构法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备注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受理通知书(存档联)于年月日申请设立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电话: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5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变更类型£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后内容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举办人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年月日材料(实地)审核经办人签字:最终审核结果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下载:贵港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