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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都县人民政府 | 2023-05-04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宁都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市环境的权利以及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义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机制,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与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与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设置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当按照城市卫生设施配备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由县城市管理局严格按照《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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