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现就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四、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本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六、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