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评审,第十条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六节项目概算批复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以要求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一节投资计划编制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南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十六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区固投平台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全过程信息,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第五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质量复核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终止结果、项目概算调整结果、竣工决算报告、质量复核结论等应当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第七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