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宁静日”,第五条“企业宁静日”期间确需进行入企现场执法检查的,第六条“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企业宁静日”入企现场行政检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企业宁静日”入企现场行政检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审批表》和《备案表》报县司法局备案,第七条下列情形需要进行入企现场执法检查的,第八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内设部门在相近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第十二条企业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有异议的,第十三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行政执法机关“企业宁静日”实施情况,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