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