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二、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继续合力做好政策宣传、业务经办、降费核算等工作,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用工成本,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报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3年4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