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对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第四条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基础上,第六条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第三章信用监管第十条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通过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通过江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第十四条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江西省大数据管理部门、江西省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江西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