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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4-28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市融资担保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市金融监管局注销或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备案:(一)本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注销其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第三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三十六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应当自重大投资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监管局报告,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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