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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承德县人民政府 | 2022-03-01
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土地,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入市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完成后,第二十一条竞得人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主体双方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第二十三条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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