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对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相关的项目扶持资金、薪酬补贴、资助资金和评审经费,且该企业拥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团队):1.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引进的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二)团队带头人和2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5年(新引进企业除外),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二)团队带头人和1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新引进企业除外),第十条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是指在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中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所在单位从事核心业务,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二)团队带头人和1名团队核心成员均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3年(新引进企业除外),第十二条对产业杰出团队、产业高端团队和产业急需紧缺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企业需为该项目安排自筹资金,第十六条入选“荔湾区产业杰出人才(团队)”“荔湾区产业高端人才(团队)”和“荔湾区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团队)”的人才和团队可在入选当年及次年申报项目扶持资金,每个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只能申报一次项目扶持资金,已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团队解散,第二十一条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人才不可以申报以其为带头人或核心成员的产业领军团队,已获得项目扶持资金的产业领军团队的带头人不可以申报产业领军人才,第二十二条荔湾区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