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序号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1民政局城乡低保城市低保560元/人/月,农村低保420元/人/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林区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1、《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2、《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告》(神政通﹝2023﹞1号,2民政局城乡特困1、农村分散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90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9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890元/人/月、全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2320元/人/月;2、城市分散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120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12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20元/人/月、全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2440元/人/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2、《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告》(神政通﹝2023﹞1号,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2、《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告》(神政通﹝202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8民政局殡葬补贴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每死亡一人补贴600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优抚、城市“三无”对象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通知〔2010〕135号)9民政局高龄津贴75-79岁为30元/人/月、80-89岁为50元/人/月、90-99岁为100元/人/月、100岁以上为300元/人/月全区75周岁(含)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林区政府《神农架林区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神政办〔2021〕16号)10残联自主创业残疾人扶持项目一次性扶持10000元神农架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鄂残联办发[2022]8号12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260元/年1、林区户籍下肢肢体残疾持证残疾人;2、以机动燃油车为代步的;3、三轮机动车排量50ml—150ml;4、尺寸不大于为2000mm*1000mm*1200或2500*1200mm*1400mm神残联字[2018]12号13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500/月,一年发放10个月在省定点医疗和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0—6岁残疾人儿童家庭鄂残联发[2021]12号14就业局一次性交通补贴200元、400元神农架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女50岁以下、男60岁以下)建档立卡外出转移就业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无工作单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54元年满60周岁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申报待遇享受21退役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本科32203元/年直接根据人武部提供入伍人员花名册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要求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湖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23农业农村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政办[2021]10号24农业农村局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低收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政办函〔2021〕38号)31应急局因洪涝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32应急局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从2021年起,将我省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即在原有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的基础上人均提高40元等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