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三、休渔时间(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二)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四)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六)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七)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九)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十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