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招商促进中心、项目落地属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引进项目企业共同确认并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第三条已享受引进项目投资奖励或税收分享政策的战略合作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引进项目落户在战略合作区域的不享受本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工业地产类、产业园类开发建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引进项目落户在自身合作开发范围内的不享受本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承诺项目每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第四章奖励方式和标准第七条奖励资金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为: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公寓、居住类房地产等配套设施费用,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不足400万元的,第八条奖励资金以项目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计算为:项目进入纳税考核期后,该项目引进后第三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该项目引进后第三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项目引进后第三个达标完整财政年度,具体奖励资金标准由招商引资人自行选择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或以项目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计算不可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