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县政府设立内丘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第十一条每年度由县质评委办公室通过内丘发布、内丘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通告,县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县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分别组成现场评审组和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经县质评委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县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的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以及个人奖的专家评审情况,研究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第二十一条县质评委办公室对重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县质评委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县质评委办公室可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第二十六条县质评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