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单位:贵州蓝锦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畅我局依法调查你单位拖欠胡鹏、冯公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黔市人社监询字〔2023〕第11号)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特此公告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黔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5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黔市人社监询字〔2023〕第11号被调查询问单位:贵州蓝锦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胡鹏、冯公情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有关情况,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询问通知书5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资料需加盖公章):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与胡鹏、冯公情签订的劳动合同,3.你单位发放胡鹏、冯公情的工人工资支付凭证,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5.你单位对本案的答辩及处理意见,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你单位将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黔西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107办公室(茨园路育才社区旁),姚兵电话:0857-4246109黔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