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驱动、市场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丝路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等区域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第三章政策支持第九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管理人才,第十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技术入股机制,依托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第十二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获得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列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引导支持我市科技中小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服务,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企业转让技术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吸收技术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孵化企业、人才引育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四)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科技企业数量,(六)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投入、成效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