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二十一条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