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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04-24
第五条本工作规则中评委会组建单位是指按照《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取得评审权的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八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职称申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各级职称工作机构和按有关规定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二、组织申报第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第十一条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工作情况,对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的申报材料,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形式核查:(一)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范围,(四)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核申报材料,第二十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组织政策性审查人员,申报人及用人单位须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职称系统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经推荐单位审核的补充材料,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通过职称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五、组织评审第三十四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第四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五十六条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在职称系统中上传涉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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