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促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会展活动,第四章扶持奖励第十二条建立长乐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1.由区政府出资1000万元建立长乐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监督、管理、使用,区会展办负责会展活动申请受理、牵头初审、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兑现拨付资助资金等流程管理,第十三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途:1.对在长乐区成功举办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展活动主办方进行资助,3.对一年内在长乐区成功举办三次以上会展活动的落地机构进行奖励,第十四条资助与奖励的条件标准:(一)在长乐区内举办的会展活动,(五)招揽会展活动奖励对于成功招揽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在长乐区成功举办的,第五章规范与审批第十五条申请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前30日以内向区会展办提交申报材料,提请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申请财政经费、拨付兑现资助资金等,具体步骤如下:1.申请资助的举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前30日以内向区会展办提交会展活动申报材料,2.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对申请的会展活动及时予以研究审议,3.申请落地机构举办奖励和申请招揽会展活动奖励的,申请材料见《福州市长乐区会展业发展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由区会展办负责向申请单位拨付兑现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