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2023年4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给予补助,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第四条补助条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达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制定本县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