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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 | 2023-04-24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水域内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在本市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市场主体可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内依法依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项目,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清澜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共享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相关材料备案信息,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对辖区内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第四章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合法合规经营的水上旅游项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码头公司和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潜水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事后材料备案管理工作,清澜海事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海上旅游运输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防污染管理、审批登记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行使水上旅游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旅游项目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加强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四十条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船舶)开办和相关备案信息及时抄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清澜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手续的水上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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