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规定和要求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方式配置,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