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为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申请和资质增项、资质延续、资质地址变更申请,我厅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二、4月20日前已受理的新申请检测资质(含增项、延续),颁发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此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颁发资质有效期在系统自动截至2024年7月31日,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并将有关内容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