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财政厅2023年4月23日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成立云南艺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三)云南艺术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方向导向、质量进度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安全负责,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七条资助艺术创作生产方面,艺术创作人才项目每项定额资助5万元,艺术人才培训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120万元,第四章项目资金申报与评审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云南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和责任单位,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获得项目资金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的进度检查、绩效评价、结项验收等工作,(二)项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及云南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