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及《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货运业户及车辆清理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货运〔2017〕3号)文件要求,拟注销截至2023年4月19日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4月20日至4月26日),公示期届满后予以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本机关提出(地址:漳州高新区九湖镇圆山大道管廊管理中心一楼,电话:0596-6628917),特此公告,附件:截至2023年4月19日车辆《道路运输证》超期明细表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2023年4月2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