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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 | 2023-04-17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第十条下列设施农业用地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第十一条耕地进出平衡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农用地内部的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一进”是指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一出”是指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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