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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 2023-04-17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2020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2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15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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