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政策,第八条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相关备案信息,第三章预收资金监管第九条经营者应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经营者的存管专用账户,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符合区级体育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应按下列情况确定资金存管比例: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及以内的,第十四条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应将预收资金的100%作为存管资金,每年6月份根据下列情况动态调整经营者(除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一)经营者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第十七条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依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动态调整经营者资金存管比例,第二十一条存管银行及经营者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加强对预收费的风险管控,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经营者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台账,第二十二条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