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化方案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做好市级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宁波市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甬农发〔2023〕41号)要求,制定《象山县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化方案》,象山县农业农村局象山县财政局2023年4月17日象山县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化方案为加强和规范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甬农发〔2023〕41号)要求,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扶持重点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分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和其他农业农村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三个方面,市级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每个补助60万元,市级资金按10元/吨标准补助,市级资金最高补助50万元,沼液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10万元/个标准补助,其中畜禽价格监测点补助标准1万元/个,其中: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每个各补助10万元,重点用于区域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创建、农机合作社市级示范和功能培育提质建设,附件:1.2023年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清单2.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任务清单1.2023年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清单.docx2.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任务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