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认定范围之外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第二章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第八条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拟定,市认定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审定市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市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市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会同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拟定认定方案草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第十四条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会同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将拟定的认定方案及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经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认定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变更,第十七条实施土地供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及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等,第二十条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应以经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第四章产业项目监管第二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作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第三十条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第三十三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业项目监管协议以及土地供应合同之一的,按照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