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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政规〔2023〕3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04-15
第四条江岸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专项投资是指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设立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岸基金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处理江岸基金参与各类产业投资重大事项,审定专项投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建立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区财政局(国资局)、区建投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第十三条江岸基金参与的专项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履行相关程序提出书面投资建议,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直投项目实缴资本的10%,江岸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50%,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江岸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母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超过江岸基金出资所获全部增值收益的奖励,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江岸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第三十条江岸基金加强对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运营监管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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